1.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2.标段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3.澄清或修改事项:
3.1疑问:招标公告“十、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中 2、拟派负责人要求和 3、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9 万平方米的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可包含商服配套面积)运营负责人业绩(须为运营单位人员)”。请问:(1)“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能否准确定义或明确园区类别?(2)“运营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3)“运营业绩”是否包含运营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前置运营期”、“建设运营期”?(4)如果是自建自营(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的项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复:(1)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类似产业园”须为生产制造型园区或物流仓储型园区或含生产制造的综合型园区。
(2)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为运营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皆可。
(3)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是否包含运营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作要求。
(4)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若为自建自营项目无法提供委托运营合同的,需提供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为投标人的产权证明(联合开发建设的,须提供投标人拥有不少于51%产权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运营过程中累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结算发票及自营单位关于项目类型的自证承诺(格式自拟);负责人业绩另须提供自营单位关于运营负责人自证承诺(格式自拟)及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其中时间、面积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2疑问:第 43 页:运营实力(4 分)显示:“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在资格条件业绩之外另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请问:(1)其中的“类似产业园”能否准确定义或明确园区类别?
回复:见3.1回复。
3.3疑问:我们A公司在杭州签的合同业绩,但是这个资格预审项要求项目负责人是运营单位的负责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这个运营负责人的社保不是我们A公司交的,是我们A公司在杭州为前述业绩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B公司交的,这样是否认可?(A公司占B公司70%的股份,B公司为A公司的项目公司)
回复:认可。
3.4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中人员运营业绩和企业运营业绩为运营单位分公司或控股(持股比例不少于51%)子公司业绩的予以认可。另须提供总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控股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或合同协议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3.5 将评标办法中“运营实力”里“2020年1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在资格条件业绩之外另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内……”修改为“2020年1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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